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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黑龙江省航空装备“整机+配套”协同发展,支持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加快航空器整机和航空发动机等产品适航取证和开拓市场,黑龙江省近日制定《黑龙江省航空制造企业取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细则》,民用航空器(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产品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型号合格证(含补充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取证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航空器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1000万元,航空发动机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民用航空器(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取得国外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型号接受证、型号认可证的企业,同样按取证产品在取证地区年度销售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航空器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1000万元,航空发动机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500万元。辅助动力装置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企业,则按取证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
《细则》明确,黑龙江省工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和民航黑龙江监管局,每年集中进行航空制造企业取证奖励政策兑现。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